(2015)献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国升与李开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升,李开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张国升,农民。被告李开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升诉被告李开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常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