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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国升与李开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升,李开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张国升,农民。被告李开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升诉被告李开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常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