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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丁金芳与陈恩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芳,陈恩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丁金芳,女,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陈恩伯,男,住安徽省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金芳与被执行人陈恩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金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恩伯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丁金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