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619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王某,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已向屯溪区法院起诉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