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4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理霞与徐明霞、贺沛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8)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理霞,徐明霞,贺沛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32-6号申请人:陈理霞,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徐明霞,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贺沛桃,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陈理霞与徐明霞、贺沛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明霞、贺沛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沛桃在中国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