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仲兵、周亚东与贺建国、贺建民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兵,周亚东,贺建国,贺建民,张少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杨仲兵,农民。原告周亚东,农民。被告贺建国,农民。被告贺建民,农民。被告张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兵、周亚东与被告贺建国、贺建民、张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仲兵、周亚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