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审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刘晓臣。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晓臣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决字(2014)050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刘晓臣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0月占用XX镇XX村一般农田289平方米建房用于居住。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2月5日对刘晓臣做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9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刘晓臣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审判长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