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时红与张树青、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时红,张树青,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应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793号原告:严时红。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委托代理人:张梅。被告:张树青。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经理。被告:李应伏。原告严时红诉被告张树青、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应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时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时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严时红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