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孙芊修、宋述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孙芊修,宋述红,孙桂荣,孙云明,魏修亮,崔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8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28号。负责人:耿庆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长赞,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芊修,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宋述红,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孙桂荣,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孙云明,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魏修亮,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崔爱英,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被告孙芊修、被告宋述红、被告孙桂荣、被告孙云明、被告魏修亮、被告崔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