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钟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海钢。被告: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