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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范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绰号“扁锅、扁棍”,男,1951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高平市人。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菊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3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按每斤15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1.5千克咖啡因,除部分自己吸食外,按每两2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3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按每500克15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1.5千克咖啡因,除部分自己吸食外,按每50克2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1、2014年6、7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先后三次以每50克2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村村民常某某,共计150克。2、2014年8至1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以每50克2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村村民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各50克。2014年12月3日,高平市原村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范某某住处查获用报纸包装的疑似毒品咖啡因7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咖啡因1袋,共计1.2千克。经晋城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在范某某的住处搜查出用报纸包装的白色粉末装疑似毒品6小包、1大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1袋;一杆秤和一个铁勺。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4、辨认笔录,证实经过范某某辨认,被告人曾卖给过本村村民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常某某毒品咖啡因。5、过秤记录,证实在范某某住处扣押的7包毒品咖啡因含包装净重1200克。6、高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范某某用咖啡因测试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7、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范某某处扣押的7包可疑白色粉末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8、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二)证人证言9、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我在扁锅(范某某)家给他修铁炉子,干活累的不行,就从他那花了20元钱买了一两“面面”(咖啡因粉),是他从他家最西边的那个屋子给我拿出来的,是报纸包装着。这些东西都被我在家里吸食完了,吸食瓶、蜡烛、酒瓶盖等工具被我老婆都给扔在街上摔烂了,现在都不见了。其咖啡因(CAF)现场检测呈阳性。陈某某的辨认笔,证实卖给其毒品面面的,绰号叫扁锅的人是10号范某某。10、证人苏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因为我一直有胃病,我家和扁锅(范某某)家是邻居,以前偶然知道他有“面面”,就去拿了些泡水喝来治胃疼。2014年11月中旬,我因为胃疼就去找他花了20元买了1两咖啡因粉,扁锅从他家的西屋拿出来的,用报纸包的。其咖啡因(CAF)现场检测呈阳性。苏某乙的辩认笔录,证实卖给其毒品面面的,绰号叫“扁锅”的人是6号范某某。11、证人常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年初,我在村上听别人聊天时知道“扁棍”(范某某)那里卖“面面”。2014年6、7月份,我去“扁棍”家,给了他20元钱,他就给我拿出来一包“面面”,我拿上后就直接回家了。后来差不多隔上一两个月就去他那里买一次“面面”,一共买了三次,每次都是花20元钱买一包。每次扁棍都是从他家的西屋里给我拿出来的,用报纸包装好的,一包就是一两。2014年12月2日12时许,我在家里吃完饭后,把我平时剩下的咖啡因粉全部吸食了,现在没有了。吸食工具也被我扔到小区楼下的垃圾桶里了。其咖啡因(CAF)现场检测呈阳性。常某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卖给其毒品面面的,绰号叫“扁棍”的人是5号范某某。12、证人苏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份我在“扁锅”(范某某)家买了20块钱的“面面”,反正一两“面面”是20块钱。“扁锅”是从他家的最西边的那个屋里给我拿出来,用报纸包好的,一包就是一两。我因为烧心,一直是用面面泡水喝,治胃疼的。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2月1日下午6点多。其咖啡因(CAF)现场检测呈阳性。苏某甲的辩认笔录,证实卖给其毒品面面的,绰号叫“扁锅”的人是9号范某某。13、高平市原村村民委员会牛某某的证明材料及晋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范某某历年来患有脑供血不足和高血压病,经常在乡卫生院输液治疗,现在恢复中。(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贩毒工具予以没收。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及贩毒工具秤、铁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人民陪审员  赵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