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84号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9号渝海大厦26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0488-3。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