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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叶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柳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60元,申请执行费8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柳某某的汉兰达小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VH8**,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