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王钧、刘文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王钧,刘文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被执行人王钧。被执行人刘文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钧、刘文照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