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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正(政)策与陈光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政)策,陈光付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16号原告:黄正(政)策,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付,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法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正策与被告陈光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正策诉称:原告在303省道南侧黄圩小学附近有宅基地一处,土地面积388.96平方米,靠北建有四间砖混结构瓦顶房屋(2011年毁塌),1992年11月14日领取《集体土地建用地使用证》。1995左右,被告通过他人说和,借用原告的后院开办翻砂厂,并搭建部分简易厂房,1999年停办。被告以看为名,不愿搬离。本院认为,双方所诉争宅基地原告于1992年11月14日领取《集体土地建用地使用证》,被告于1995年5月26日领取《集体土地建用地使用证》。由于所争议土地上存在两个不同的《集体土地建用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权,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正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