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莉君与XX志、毛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莉君,XX志,毛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04-3号申请执行人秦莉君。被执行人XX志。被执行人毛贤贵。本院在执行秦莉君与XX志、毛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志、毛贤贵未自动履行生效的(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XX志、毛贤贵的工资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