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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章钱与宋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章钱,宋小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13号原告:胡章钱,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小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胡章钱诉被告宋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章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小明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胡章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章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章钱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