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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东友、陶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孙东友,陶艳霞,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7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8060-0。负责人:叶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友,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合肥市。被告:陶艳霞,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孙东友,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组,组织机构代码76277604-0。法定代表人:陶艳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东友,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东友、陶艳霞、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孙东友、陶艳霞、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东友、陶艳霞、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