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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3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小峰与被执行人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小峰,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365-02号申请执行人:殷小峰,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刘金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4)第3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庐江县易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刘金兰名字在银行存款17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