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进与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周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朝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朝光,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进出资款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朝光的下落以及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林朝光的下落以及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尚欠案款1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900元、执行费17589元。申请执行人周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林朝光出现或贵州泓源洁琳贸易有限公司、林朝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