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81号裁决书。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81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