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甲,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尚某甲,居民。被告尚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甲与被告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尚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