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镇北堡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剑、伏彦军、李文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镇北堡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XX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剑,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伏彦军,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文乾,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商初字第8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剑、伏彦军、李文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剑、伏彦军、李文乾的银行存款32839.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儒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宁 波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