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与欧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欧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2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丰林。委托代理人周永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艳,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璇,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9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浦东电缆公司与欧璇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确认从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为试用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约定欧璇的工作为副总经理,从事人事管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欧璇继续为浦东电缆公司工作,浦东电缆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薪酬待遇约定:“基本工资:以年薪方式计算,年薪人民币200000元,按月支付人民币8000元,其余在年底一次性予以支付。欧璇在浦东电缆公司处服务满一年,第二年在原有基本工资的基数上涨10%-15%。”薪酬还约定了每月补助为1850元。2014年7月11日,欧璇以浦东电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双方论辩可以明确看出,从2013年3月20日到2013年8月1日,浦东电缆公司确实没有与欧璇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后补签,然而,违法状态已然形成,如无相反事由,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责任。2014年4月1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虽未签订新的合同,但欧璇的权利已由书面文件所确定,欧璇本身作为人事经理,再以其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苛以浦东电缆公司责任难免严苛。但欧璇作为分管人事经理系在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后,其工作岗位才能得以明确、确定并受到书面合同保障,故而第一次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浦东电缆公司承担。浦东电缆公司至迟应于2013年4月20日与欧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欧璇于2014年7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尚可主张,对此予以支持。该期间为15日,结合劳动者工资确定为16129元,扣除已经支付工资,还应支付8064元。(二)关于欠付工资问题。首先,双方明确约定基本工资为年薪200000元,该约定依照浦东电缆公司解释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确实仅从字面上将是存在两种可能性,但是考虑到将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约定为试用期,而且存在不同解释采用对劳动者更有利之解释,同时年薪从一般常识和双方合同上看均指12个月,劳动合同约定欧璇服务满一年后工资上涨10%-15%,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认定欧璇的工资标准为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19日为每年200000元(不含补助等);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0日为每年220000元(不含补助等)。其次,浦东电缆公司指出欧璇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除去春节及星期日,共计有14天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依法扣除其应得报酬,并向法庭提交了公司打卡记录。该证据虽为单方证据,但是考虑到上下班管理本身作为单方管理行为,同时劳动者上班工作是最为基础之劳动内容,举证也并不困难,故原审法院认可上述主张。欧璇主张以5天的年休假折扣,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认可,仅扣除欧璇9日工资。最后,欧璇主张浦东电缆公司应当支付欠付工资154050元。基本工资为年薪200000元,扣减9天工资6897元;基本工资年薪为220000元时,应当扣减4月份的5天,同时原告将工资计算到2014年7月14日,不符合双方合同于2014年7月11日解除之事实,合同解除当日起不应当再行计算工资,故还应当扣减4日即7586元。浦东电缆公司应当支付欧璇欠付工资139567元。(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浦东电缆公司在应当给欧璇上涨工资却没有上涨方面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时又主张于2014年年底发放2013年度的年薪工资,该解释过于有失公允,延长了欧璇应得报酬的时间。在此两点基础上,原审法院认为欧璇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成都市2013年平均就业工资为47644元,欧璇工资已经超出平均月工资3倍,确认经济补偿金为17865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1、浦东电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欧璇支付165497元;2、驳回欧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浦东电缆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审被告浦东电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根据《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附件》的约定,欧璇年薪20万元,并每月以8000元基本工资按月支付,其余工资在年底一次性支付,该“年底”应为2014年年底。欧璇离职至今未到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暂时不支付剩余年薪。2014年4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欧璇发放了期满后工资,并采用欧璇本人签字确认的方式,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实际月工资金额的变更,浦东电缆公司不存在拖欠劳动合同期满后工资的行为,故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欧璇入职后担任公司四川办事处的副总经理,主管人事、行政、财务等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自行承担。2013年8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后,合同的起始日期确定为2013年3月20日,应视为欧璇已经放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欧璇答辩称:1、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欧璇的工资以年薪方式支付,每月支付8000元,剩余年薪年底支付,“年底”即便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年底,也应推算为2014年4月20日。欧璇在工资表上签字的行为,仅仅是对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确认,而不是同意变更工资。故浦东电缆公司有拖欠欧璇工资的行为,欧璇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浦东电缆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浦东电缆公司未依法与欧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欧璇无法左右签订合同的时间,故仍应支付欧璇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过程中,欧璇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表,欧璇的工资表备注栏载明“年薪制,年薪20万元,每月8000,其余的2014年4月19日一起发放,油费从4月21日开始发放。”浦东电缆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浦东电缆公司的上诉以及被上诉人欧璇的答辩,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浦东电缆公司是否有拖欠欧璇工资的行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浦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关于浦东电缆公司是否拖欠工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浦东电缆公司与欧璇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针对薪酬待遇,约定:“基本工资:以年薪方式计算,年薪人民币200000元,按月支付人民币8000元,其余在年底一次性予以支付。欧璇在浦东电缆公司处服务满一年,第二年在原有基本工资的基数上涨10%-15%。”欧璇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工资表浦东电缆公司无异议。工资表上备注了欧璇剩余的年薪在2014年4月19日一起发放。结合《劳动合同》以及工资表,浦东电缆公司认为应于2014年年底发放剩余年薪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剩余年薪的发放时间应为2014年4月19日,并无不当。截止2014年7月11日,欧璇以浦东电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浦东电缆公司仍未支付上一年度的剩余年薪,故浦东公司存在拖欠剩余年薪的行为。其次,2014年4月20日之后,欧璇在浦东电缆公司处服务满一年,浦东电缆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第二年的工资应在原有基本工资的基数上涨10%-15%。欧璇在之后的工资表上签字的行为,仅仅是对当月实际已领取工资数额的确认,而非与浦东电缆公司针对工资数额变更进行重新的约定,故浦东电缆公司存在拖欠劳动合同期满后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浦东电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欧璇劳动报酬,欧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浦东电缆公司应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欧璇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欧璇于2013年3月20日入职,2013年8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浦东电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浦东电缆公司认为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欧璇已经放弃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浦东电缆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欧璇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浦东电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