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云中,南部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永森,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