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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白某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富,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富、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2011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婚生女李某甲归原告抚养。后来,被告将李某甲强行留在其家,与其一居生活。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离婚协议,婚生女李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在抚养子女期间,没有尽心尽责,致使子女李某甲到被告处。现在,孩子已适应了生活环境,为有利于子女成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李某甲由原告白某某抚养。2015年初,婚生女李某甲到被告李某某处,与被告李某某一居生活。婚生女李某甲2008年10月14日出生,诉讼期间,经征求李澈意见,表示愿与被告李某某一居生活。本院认为,婚生女李某甲现与被告李某某一居生活,已适应了现在的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原告白某某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另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