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忠浩与贺仕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浩,贺仕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浩。被执行人贺仕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仕社银行存款11102.5元。解除对被执行人贺仕社在中国银行舟山沈家门支行平阳浦支行账户62×××0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飞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樊 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