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陈甲,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远清,男,乳源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啟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