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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陈甲,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远清,男,乳源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啟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