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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138号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被告��陈某某,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中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女,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卫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赵某某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被告陈某某应诉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二、其他无争议。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伍曼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