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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方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方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台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宪宝。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方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方元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项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