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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傅葵忠与佘朝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葵忠,佘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傅葵忠。被执行人佘朝斌。申请执行人傅葵忠与被执行人佘朝斌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09)望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