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傅葵忠与佘朝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葵忠,佘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傅葵忠。被执行人佘朝斌。申请执行人傅葵忠与被执行人佘朝斌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09)望民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