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在家与方晓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晓红,王在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晓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在家。上诉人方晓红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根据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本院认为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即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在浦江县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