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新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新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烽会,该公司副总。被告刘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吉安威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海辉人民陪审员 XX香人民陪审员 管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