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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余某某,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婷婷,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费某某在南岸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何福根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学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