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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林悦开、黄木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建华,林悦开,黄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苏建华,农民。被申请人林悦开,农民。被申请人黄木坤,成年。申请人苏建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悦开驾驶属被申请人黄木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号多功能拖拉机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苏建华提供现金5000元人民币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建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木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上述车辆,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栋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