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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尤会见与刘现成、符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会见,刘现成,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927-1号原告尤会见。被告刘现成。被告符华。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098号原告尤会见与被告刘现成、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9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符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鲁Q×××××的汽车三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符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鲁Q×××××的汽车三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