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彭有荣申请执行余德廷、余德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荣,余德廷,余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彭有荣,男,194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余德廷,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余德怀,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德怀的银行存款152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