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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房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