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高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发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5日和16日扣划被执行人多个账户存款共计55060690.03元;于2015年1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多个账户存款458万元。2015年7月3日被执行人还款9241525.07元(其中9105379元为还款,另外136146.07元为交纳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共计68746069.03元货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显波代理审判员 : 陈 冰代理审判员 :陈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 崔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