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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川县计划生育局与孔健强梁春艳计生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健强,梁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玉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孔健强,男,生于1981年2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春艳,女,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孔健强、梁春艳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江计生征决字(2014)第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孔健强征收社会抚养费116180元,对梁春艳征收社会抚养费44625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60805元。2014年12月26日,江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行非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江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孔健强、梁春艳作出的江计生征决字(2014)第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孔健强、梁春艳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健强、梁春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孔健强、梁春艳未能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孔健强、梁春艳无给付能力,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川县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绍祥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张雪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业文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