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杭州聚维美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聚维美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钟圣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杭州聚维美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钟圣根,王源,王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448-1号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显树。委托代理人:王虎儿、刘培灼。被告:杭州聚维美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圣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炳谣。被告:钟圣根。被告:王源。委托代理人:张冬灵、朱林霞,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聚维美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钟圣根、王源、王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47,合计2088元,由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