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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福与刘向松健康权纠纷执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刘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向松,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李福与刘向松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向松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向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向松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向松在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张庄派出所有保证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向松在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张庄派出所的保证金205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