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发容与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国台酒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陈发容,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明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邓涵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卢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存林,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贵州国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闫希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段禹,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原告陈发容诉被告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国台酒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容诉称,2008年4月,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浪修酒厂,将我们的土地征用了0.1410(亩)。2008年4月19日,由仁怀市茅台镇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签约土地转让契约协议,按不同的土地价格付款,并同时承诺,从征地的土地亩分的多少从高到低依次解决酒业。在此期间,2012年度国台酒庄重新征用吴公岩酒业的土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契约,违法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自始无效,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一、确认2008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契约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土地转让契约》系赵文杰与被告仁怀市吴公岩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所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人为赵文杰,且原告不属土地承包成员,故原告陈发容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发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退还原告陈发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启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