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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XX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正文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XX酒后来到被害人董XX(女,54岁)家,因为琐事与董XX发生口角并在董XX家中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马XX被绊倒在董XX家屋地上,董XX扑上去伸手要挠马XX时,无意中将左手大拇指插进马XX嘴中,马XX顺势咬住董XX的左手大拇指并用力将拇指指尖咬下,随后将咬掉的指尖从嘴中吐出,趁乱逃走。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鉴定意见:董XX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经侦查,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马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XX酒后来到被害人董XX家,因琐事与董XX发生口角后,在董XX家中两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董XX无意中将左手大拇指插进马XX嘴中,马XX顺势咬住董XX的左手大拇指并用力将拇指指尖咬下,随后将咬掉的指尖从嘴中吐出,马XX逃离现场。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认定,董XX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马XX于2015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马XX已赔偿受害人董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XX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马XX系被抓获到案。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下午15时许,我在马XX家喝完酒,马XX送我回家,到我家后坐在沙发上,当时我们两口子正在谈论我大哥王XX迁户口的事情。当时我媳妇董XX骂我啥事也整不明白,马XX劝架。董XX不让马XX掺和,马XX就从沙发上站起来,凑到董XX旁边骂了董XX一句,并挥拳头要打董XX没打着,之后董XX就下地穿鞋挠马永成,马永成倒在我家屋里门口旁的地上,董淑芹扑上去挠马XX,我在旁边拽着董XX不让他俩打,不一会儿就听到董XX喊“你还拽那,我手指头都让马XX咬下去了”。我一看董XX的左手大拇指前尖没了,还流了好多血,马XX趁机就跑了,然后董XX就报警了。4.被害人董XX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9日下午三点多,我正在自家吃饭,先是我丈夫王XX从马XX家喝完酒回家,我和王XX因为王XX家迁户口的事拌嘴,这时马XX醉醺醺的来到我家坐我家沙发上,看见我俩拌嘴就劝架,我骂了马XX一句,马XX又骂了我一句,我当时想下地去打他,我在炕上下来穿鞋的时候,马XX抡右拳打我打空了,我下地后伸手就挠他,用双手挠马XX面部,挠了好几下,他的脸让我挠出血了,在我挠他的过程中,他就往后退,并用双手挡着他的脸,在往后退的过程中,被后面的凳子给绊倒了,正好倒在我家门口旁,当时他是侧身倒在地上,他的右肘部搪在我家的门槛上,面朝南方,我向他扑过去要挠他,在我扑到他身上时,他用左手一扒拉,我的左手顺势就插到了他的嘴里。然后,他就把我的左手大拇指咬住了,并使劲往下咬,我的另外一只手就去挠马XX的后背,挠了几下后,就感觉手指疼,并出了不少血,马XX说“手指头我给你咬下来了”,接着就把咬掉的手指尖从嘴里吐到我家的屋地上,当时王XX在旁边拉架,我就骂王XX“我手指头都让他给咬掉了,你还拉啊”。王XX就把我扶到炕上了,马XX就走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5.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19日中午,我请王XX在我家吃饭,我们都喝了不少酒,下午三点多钟,我送王XX回家,我进屋后就坐在他家的靠东墙的沙发上。当时董XX在她家的南炕上吃饭,听到他们两口子吵吵,说是关于王XX迁户口的事,董XX骂王XX没能耐,办不了事,我当时插嘴说“都办完了还骂啥?”董XX说“我们两口子的事,有你啥事,你跟着掺乎啥?”我说“你们家的事,我是管不着,我走还不行吗”。可能是董XX骂我了,我好像也骂董XX了,但具体骂她啥我没记清,然后我就往出走,走到她家门口时,董XX从炕上下来了,把我拦在她家的里屋门口处,董XX拽住我就跟我撕扒,先是拽我的衣服,用手挠我的后背,我往出一挣脱,一下子就闪倒了,她趴在我的身上挠我的脸,在挠我脸的时候,把手指头插到我的嘴里去了,我当时也非常生气,就一使劲儿,把她的手指头尖给咬下来了。之后,我把被咬下来的那段手指头吐了出来,董XX喊王XX说“你还拽呢,我的手指头都被他给咬下来了”。然后,董XX就撒手起来了,我也跟着起来了,王XX把董XX扶到炕上躺下,我趁机就跑回家了。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黑杜)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28号,证实被害人董XX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7.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被告人马XX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美娜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人民陪审员 : 高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