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被告丛秀彦、丛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丛秀彦,丛龙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关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运凤,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秀彦,女,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丛龙江,男,住辽宁省北票市三宝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被告丛秀彦、丛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鸿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