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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丛桂凤与郭成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桂凤,郭成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丛桂凤,女,194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郭成武,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桂凤与被告郭成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桂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