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丛桂凤与郭成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桂凤,郭成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丛桂凤,女,194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郭成武,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桂凤与被告郭成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桂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