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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共和财鑫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和财鑫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41号原告:共和财鑫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法定代表人:许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高玉国。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共和财鑫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玉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共和财鑫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