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易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易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138号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方甲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易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单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易讯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河南堃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皇甫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