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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俊范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24号罪犯刘俊,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