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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大河实业有限公司、金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大河实业有限公司,金永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德,经理。被告:延边大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延龙,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永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边大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金永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延吉市鑫邦闲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