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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77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洪秀贝、张呜娜,福建省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蔡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起,被告人蔡某在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溪南大道8号1楼棋鑫棋牌室开设赌场,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及6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赌资人民币4960元(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及赌具扑克牌1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且其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石狮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蔡某上诉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认罪态度好,主动交纳罚金,原判没有充分考虑其从轻处罚的情形,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较轻刑罚或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又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客观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充分体现,因此,上诉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没有充分考虑其从轻处罚的情形,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改判较轻刑罚或判处缓刑的诉、辩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陈春荣代理审判员  苏中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唤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